林某是一家公司的合同制职工,于2007年2月1日与公司达成了停薪留职、自谋职业协议,约定时间为三年,期满后回公司上班。三个月前,林某在押运货物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妻要求公司承担林某非因工死亡的义务时,公司以林某与公司无实际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请问:公司应否担责?读者:李敏
李敏读者:
公司应承担林某非因工死亡的义务。
非因工伤亡是指职工因疾病或在其他与工作、生产无关的情况下,因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而发生不测事故时所致的伤残、死亡。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对这种情况,应当给予职工非因工伤亡待遇。享受非因工伤亡待遇的条件,就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林某与公司原来存在劳动关系,后来与公司达成停薪留职、自谋职业协议,并约定三年期满后回原单位上班。由此可以看出,林某停薪留职,是他与公司双方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的部分修改,因此,林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继续存在。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两个月的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的平均工资;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6到12个月的工资。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两个月的本企业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6个月的工资;2人者,为死者本人9个月的工资;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12个月的工资。(袁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