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汪细凤与被告钟美富系表兄妹关系。1987年2月9日,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之后双方补办了结婚证。1989年1月20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婚后因原、被告双方缺少沟通,经常发生争吵。2002年至今,双方一直分居。后原告汪细凤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其与被告的婚姻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结婚情形,其婚姻自始无效。对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法院另行审理。依法律规定,该院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杨萃江)





